法官能够从法律文本中看到什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心里想什么。
党内法规体系就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文明中的重要文德载体,来者学习和借鉴的未必是社会主义完整体制,但党内法规体系中可普遍化的执政经验和政党文明要素,可以给来者提供不同于西方式政治现代化模式的新的道路指向。四、党内法规的法哲学检讨与普遍化命题 中国政治文明和中国法的当代精神的要害在一个全字,这是完整、系统、整合、协调及精确规范化的意涵,确保所有公权元素和所有值得保护的个体及其利益均获得规则性覆盖、义务性确认和权利性保障。
贤能政治模式是解释中国传统治理和当代治理相通性的一个非常具有理论竞争力和吸引力的分析框架。作为对毛泽东关于党内法规重要性与制度价值判断的直接回应,刘少奇同志在这次会议上作了《党规党法的报告》,阐述了三部重要党内法规的起草情况和具体内容,即《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这种宏观的理论判断和制度定位显然是符合实际、实事求是的。第二,党的领导权制度化与合法化的理性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对党内法规体系的接纳与正名,形成了一个真正回到自身文化精神与历史大地的中国法体系。
其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个比较完善属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是需要根据国家治理和党的自我治理的动态加以具体明确化的,这就确保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开放性和发展性,确保了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既有共同又有区分地协调发展。其二,纪律规范的机构执行与常态化治理,特别是根据已有党章和党内法规健全各级纪委机构,开展常态化的纪律检查和法规执行。《世界人权宣言》由来自世界各地区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宣言避开了特定的宗教文化表述,呈现了多元文化的特色。
今天这条看似常识性的认识,在人类史上却来之不易。《世界人权宣言》序言指出: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根据这项规定,1946年2月经社理事会设立了由18国代表组成的人权委员会。尊重和保障所有人的人权是与每一个人都有直接关系的崇高事业,需要每一个人都以关心、争取和维护的态度对待个人和他人的基本权利。
由于各项人权相互联系,任何国家都不应因强调某一项权利而否定或轻视其他人权。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如今无论各国实际人权状况如何,没有一个国家统治者或政府会公然否定人权的价值。18世纪末某些西方国家虽然公布了人权宣言或权利法案,但直到二战之前,几乎所有西方国家都没有承认人权主体的普遍性,而是长期维持白人特权、男性特权、富人特权以及殖民主义特权。㈡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其一,民主代表制的古典理论及其多元化。在实质价值性层面,党内法规确立了自身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导向,以先进性政党和真理性政党的规范标准进行法规体系的价值奠基,凸显了从党组织到党员的义务优先、贤能治理、真理代表等规范价值基准,有别于国家法范畴的权利本位、程序正义和形式代表的法价值基础。中国共产党既有作为共产党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也有作为中国政党的国别性及其文化归属。
在吸取了革命战争时期和建国后运动式治理的有关经验教训之后,邓小平对改革开放后治理秩序的总体思考明显偏向于常态化,追求建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经济新秩序和民主法制新常态,并以和平与发展为主导原则融入主流的世界体系。因此,在民族复兴的未来进程中,党内法规不仅仅要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更要形成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必须在法理学与宪法学的基础理论层面有创新性的规范解释与体系建构。
这里关于普遍真理和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论断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方法论,而毛泽东有关理论和实践的思想则是这一结合的具体代表。第二个历史决议立足的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历史问题的政治评价,并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格局,有关制度、规范和常态治理秩序成为以上论述的主要内容。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第三个历史决议中的党内法规 2021年发布的第三个历史决议,在党的领导与治理意义上有两大主要功能:一是对前两个历史决议之基本判断和历史作用的肯定与继承,确认它们实事求是总结党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经验教训,在重大历史关头统一了全党思想和行动,对推进党和人民事业发挥了重要引领作用,其基本论述和结论至今仍然适用。第二个历史决议中直接出现了党内法规,体现了邓小平领导改革开放过程中,对党内法规地位与作用的凸显和导向。党内法规的贤能政治本质与国家法律的民主政治本质如果能够在法理上打通和沟通起来,中国整体的国家治理模式就容易证成体系性与合法性了,而党内法规也因此就能获得更为清晰和明确化的理论归类与规范定位。这就设定了党员权利与人格保护的制度现代性底线,从而使得党内法规与一种权利的现代性逻辑能够可沟通与可兼容,防止以美德和义务的夸大和实际负担破坏党员个人独立人格及其民主权利,从而在党内造成一种与党的历史使命和为人民服务本质相悖的政治异化。2018年,党中央发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就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进行条目确认和任务分解。一个再先进的组织,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都不可能仅仅依据成员的加入宣誓而持续正当地苛加过度的义务负担并损及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人格尊严。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全过程的全面领导力量,在过往百年的历史进程中不仅取得了各方面的重大成就,而且积累了大量的制度与政策经验。法律是客观规则,我国的人民民主及依法治国在改革开放40年来均有了体系性的进步,党的领导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方法实现了科学领导和理性领导,但其丰富的政策经验和制度惯例需要予以规则上的系统整理和体系建构,党内法规体系从党的建设与治理的理性逻辑上回应和回答了这一要求。
以笔者对宪法理论与党内法规理论的研究和领悟来看,以下理论性维度和思考方向似乎是值得聚焦和探求的。由此,党内法规体系承载着解释和说明中国模式作为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的重要使命和责任。
三是《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年11月11日)。人民主权是根本法源头,而党的领导与人大民主是双重代表机制。
在此意义上,党内法规构成了党的六中全会历史决议的治理之要,其体系化与普遍化的既有基础和发展前景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特色和优势的集中体现。其一,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化方面以《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最典型的党内法规,以及其他相关党内法规共同规制党内政治生活与政治行为,这些涉及党内高层政治生活的具体制度化,在我国国家治理中有着关键作用。毛泽东提出这一概念的基本背景和意义在于:其一,张国焘叛党事件暴露出党的纪律和政策缺乏规范性和完整的约束力,需予以规整和完善。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扩大的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中首次提出了党内法规概念,并确定了党内法规的基本规制功能: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
某种意义上,通过党内法规合理保护党员的人格尊严、民主权利与联系群众的先进代表性,正是党的先进性和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本质的最佳体现。这一自成体系的定位,其法理内涵在于:其一,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党内法规体系承载的具体法治任务是依规治党,推动党的自我治理及治国理政行为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其本质要求是党的领导的理性化与体系化。
其四,党内法规治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达成党内的基本政治团结和党的领导的权威性与统一性。党内法规的规范性品质与普遍化水准,既取决于法规本身制定得是否科学合理,也取决于法规实施得是否合规合理。
解析中国之治,需要多学科与多维度的真正科学的理论研究与理论建构,其中围绕党的六中全会历史决议之党内法规体系的治理规范与功能的聚焦阐释是一个关键的理论线索。这些党内法规主要涉及党的组织建设、行为规则与纪律规范,是党自我治理的核心规范。
这种二元性不同于西方政党轮替体制下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治理模式,而是一种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的国家治理模式。* 2019 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问题研究(19ZDA010) 来源:《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第30-49页 注释略 进入 田飞龙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历史决议 党内法规 依法治国 。其二,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总则第1条,予之明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从而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宪法空间。党内法规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种内在规范现象,不同于社会组织的自治章程或社会软法,也不同于西方式政党的内部管理制度,更不同于西方宪制秩序下调控政党选举和政治竞争秩序的政党法,而是内嵌在国家整体权力秩序内部的特定规范体系。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党的领导虽一直保持着高位性,但在具体法律规范上较少出现,并由此形成了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的二元性。党内法规就其合法性的基础而言,存在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的区分。
故党内法规研究可以对党员权利清单与人格的规范保护建立一种适当的规范理论,并检讨和审视现有党内法规体系中是否存在过度设定义务负担的规范及其造成了哪些负面结果,从而加以修正和调适。其二,党内法规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构成要素,必须从中国宪法秩序的内在原理与体系出发加以阐释和系统化,其理论证成与规范化指导难以从西方法治模式中获得充足与相称的理论资源和制度资源,这也标志着中国宪法理论必须回归自身规范和经验,移植主义的法律思想和制度进程出现了重大的结构转型,中国法获得了自主生命和理论自觉。
在中国治理秩序中,由于党的领导的宪制重要性和根本性,党组织与党员干部掌握最主要的治理权力,反腐败就成为国家法治的核心任务之一,但常规的国家反腐制度和司法机制难以完整覆盖和有效遏制严重腐败行为。政党在其中属于社会组织,不是国家权力机构,即便是执政党也只是将其政治代表输入国家机构,以国家法律体系为中心展开权力竞争与政策博弈,并不存在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对接的治理体系构造问题。